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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6
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