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6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 |
6
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 6
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 6
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