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受戒治人之處遇計劃:
(一) 受戒治人戒治處分之執行期間至少三月,分左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1 調適期:處遇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體力毅力、增進戒毒信心。
2 心理輔導期:處遇重點在淚發受戒治人戒毒動機與更生意志、協
助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3 社會適應期: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與解決問題能
、協助復歸社會。
(二) 經實施評估後,調適期處遇成績合格者,得入心理輔導期處遇,心
理輔導期處遇成績合格者,得入社會適應期處遇,社會通應處遇成
績合格者,得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三) 處遇成績經評估不合格者,留原期重新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