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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入所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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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戒治人之處遇計劃:
 (一) 受戒治人戒治處分之執行期間至少三月,分左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1 調適期:處遇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體力毅力、增進戒毒信心。
      2 心理輔導期:處遇重點在淚發受戒治人戒毒動機與更生意志、協
        助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3 社會適應期: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與解決問題能
        、協助復歸社會。
 (二) 經實施評估後,調適期處遇成績合格者,得入心理輔導期處遇,心
      理輔導期處遇成績合格者,得入社會適應期處遇,社會通應處遇成
      績合格者,得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三) 處遇成績經評估不合格者,留原期重新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