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附件一)及積點計算表(附件二)送總務科審核轉陳 ,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