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附件一)及積點計算表(附件二)送總務科審核轉陳 ,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及積點計算表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 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 證明。
六、本監員工,凡合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 用宿舍申請表及積點計算表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 捐機關財產證明。
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向本監申請公有宿舍。 (一) 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 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 曾由政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三) 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四) 配偶在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