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督導考核:
(一) 為求確實達到電話服務禮貌要求,責由書記處、人事室及研考科每
月不定期實施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並將測試情形列入紀錄陳送 檢
察長核閱,如有需要改進者,即轉請被測試科室主管轉飭所屬注意
改進。
(二) 各級主管應將所屬員工之電話服務禮貌列入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紀錄
。
(三) 電話服禮貌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電
話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
(四) 每一受測者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五分至八十
四分者為良;七十四分至六十五分者為可;六十四分以下為劣。
(五) 每季擇成績最優者一名分別於四月、八月、十月及次年二月份工作
會報中表揚酌發給獎品並列為年終考績資料。
備註:
一 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
二 本實施計畫經陳奉 檢察長核示後轉發各科室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