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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推行電話服務禮貌實施要點 6
六  督導考核:
 (一) 為求確實達到電話服務禮貌要求,責由書記處、人事室及研考科每
      月不定期實施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並將測試情形列入紀錄陳送  檢
      察長核閱,如有需要改進者,即轉請被測試科室主管轉飭所屬注意
      改進。
 (二) 各級主管應將所屬員工之電話服務禮貌列入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紀錄
      。
 (三) 電話服禮貌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電
      話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
 (四) 每一受測者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五分至八十
      四分者為良;七十四分至六十五分者為可;六十四分以下為劣。
 (五) 每季擇成績最優者一名分別於四月、八月、十月及次年二月份工作
      會報中表揚酌發給獎品並列為年終考績資料。
    備註:
    一  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
    二  本實施計畫經陳奉  檢察長核示後轉發各科室遵照辦理。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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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督導考核:
 (一) 為求確實達到電話服務禮貌要求,責由書記處、人事室及研考科每
      月不定期實施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並將測試情形列入紀錄陳送  檢
      察長核閱,如有需要改進者,即轉請被測試科室主管轉飭所屬注意
      改進。
 (二) 各級主管應將所屬員工之電話服務禮貌列入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紀錄
      。
 (三) 電話服禮貌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電
      話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
 (四) 每一受測者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五分至八十
      四分者為良;七十四分至六十五分者為可;六十四分以下為劣。
 (五) 每季擇成績最優者一名分別於四月、八月、十月及次年二月份工作
      會報中表揚酌發給獎品並列為年終考績資料。
    備註:
    一  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
    二  本實施計畫經陳奉  檢察長核示後轉發各科室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