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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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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實施方式及工作分配:
 (一)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二) 製作背心及識別證-由總務組辦理。
 (三) 訓練講習-由各相關組室辦理。
 (四)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辦理:訂定志願服務守則,並排班實施。
 (五) 管理與考核-
      1 由各志工服務單位主管負責,各單位主管對志工出勤狀況,應善
        盡督導管理之責,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單位間之協
        調合作,使之積極投入服務工作。
      2 志工服務情形,應隨時予以考核,如有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者
        ,應即簽請停止服務,服務優良者,每年定期表揚。
 (六) 志工為無給職,本所視經費狀況酌與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七) 志工得以臨時人員身份,自費投保法務部與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共同
      舉辦之法務部所屬員工團體意外險。
 (八) 本所辦理之聯誼、文康活動等,得邀請志工參加,以激勵其服務意
      願。
 (九) 志工服務期間,遇有生病住院或婚、喪、喜、慶,得由各服務單位
      主管簽請  主任酌發慰問金或輓聯、喜幛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