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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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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以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