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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6
六、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以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6
六、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以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6
六  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以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