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一)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上班時數為八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
請假者外為曠職。
(二) 上下班未按指紋者,由當事人填寫未按指紋機登記表 (如附件) 敘
明實際到、離時間,經向各組室主管申請登記核准後,送人事室註
記;或由人事室查明事由後登記。
(三) 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下班時間,推定為:九時上班、十八時
下班。
(四) 未按上、下班指紋資料按月列印陳核後影送各組室主管,並列入平
時考核參考。
(五) 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儘量有一人於標準時間上班,從
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
務之推行。
(六) 如發現有代按上、下班指紋者,雙方均予記過一次處分,被代按者
當日並以曠職登記。
(七) 職員加班之到離納入差勤指紋系統管制,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
經組室主管指派之延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平常日加班不得超
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限 (因業務或專案經陳報法務
部核准後不在此限) ,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按指紋機。
(八) 停電或指紋系統設備故障無法按指紋時,由人事室通知各組室,改
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室並應隨時注意指紋系統設備功能是否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