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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6
六、其他:
 (一)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上班時數為八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
      請假者外為曠職。
 (二) 上下班未按指紋者,由當事人填寫未按指紋機登記表 (如附件) 敘
      明實際到、離時間,經向各組室主管申請登記核准後,送人事室註
      記;或由人事室查明事由後登記。
 (三) 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下班時間,推定為:九時上班、十八時
      下班。
 (四) 未按上、下班指紋資料按月列印陳核後影送各組室主管,並列入平
      時考核參考。
 (五) 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儘量有一人於標準時間上班,從
      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
      務之推行。
 (六) 如發現有代按上、下班指紋者,雙方均予記過一次處分,被代按者
      當日並以曠職登記。
 (七) 職員加班之到離納入差勤指紋系統管制,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
      經組室主管指派之延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平常日加班不得超
      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限 (因業務或專案經陳報法務
      部核准後不在此限) ,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按指紋機。
 (八) 停電或指紋系統設備故障無法按指紋時,由人事室通知各組室,改
      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室並應隨時注意指紋系統設備功能是否完整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6
六、其他:
 (一)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上班時數為八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
      請假者外為曠職。
 (二) 上下班未按指紋者,由當事人填寫未按指紋機登記表 (如附件) 敘
      明實際到、離時間,經向各組室主管申請登記核准後,送人事室註
      記;或由人事室查明事由後登記。
 (三) 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下班時間,推定為:九時上班、十八時
      下班。
 (四) 未按上、下班指紋資料按月列印陳核後影送各組室主管,並列入平
      時考核參考。
 (五) 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儘量有一人於標準時間上班,從
      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
      務之推行。
 (六) 如發現有代按上、下班指紋者,雙方均予記過一次處分,被代按者
      當日並以曠職登記。
 (七) 職員加班之到離納入差勤指紋系統管制,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
      經組室主管指派之延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平常日加班不得超
      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限 (因業務或專案經陳報法務
      部核准後不在此限) ,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按指紋機。
 (八) 停電或指紋系統設備故障無法按指紋時,由人事室通知各組室,改
      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室並應隨時注意指紋系統設備功能是否完整
      。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6
六  其他:
 (一)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上班時間為八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
      請假者外為曠職。
 (二) 上下班未按指紋者,由當事人填寫未按指紋機登記表 (如附件) 敘
      明實際到、離時間,經向各組室主管申請登記核准後,送人事室註
      記;或由人事室查明事由後登記。
 (三) 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下班時間,推定為:九時上班、十八時
      下班。
 (四) 未按上、下班指紋資料按月列印陳核後影送各組室主管,並列入平
      時考核參考。
 (五) 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儘量有一人於標準時間上班,從
      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
      務之推行。
 (六) 如發現有代按上、下班指紋者,雙方均予記過一次處分,被代按者
      當日並以曠職登記。
 (七) 職員加班之到離納入差勤指紋系統管制,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
      經組室主管指派之延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平常日加班不得超
      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限 (因業務或專案經陳報法務
      部核准後不在此限) ,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按指紋機。
 (八) 停電或指紋系統設備故障無法按指紋時,由人事室通知各組室,改
      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室並應隨時注意指紋系統設備功能是否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