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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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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
    議紀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
    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