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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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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6
六、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 議紀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 時應自行迴避。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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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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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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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