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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6
六、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
    議紀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
    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6
六、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
    議紀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
    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6
六、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
    議紀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
    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6
六、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 (每星期一次) 召集有關成員開
    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
    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6
六  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 (每星期一次) 召集有關成員開
    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 (如附件二) 。開會地點以戒護科會議室為原
    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6
六  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 (每星期一次) 召集有關成員開
    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 (如附件二) 。開會地點以戒護課會議室為原
    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