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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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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先行傳真,事後應即
    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並於文面註明。 (法務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八十八總字第○○○一四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