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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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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於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先行移送病監或醫院後,再行函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辦 理具保手續,並依有關規定報請法務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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