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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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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郵寄藥物須由收容人自行申請,經衛生科醫師認為確有需要並開立處
    方箋,始准寄入。其郵寄手續如以下所列:
(一)由收容人依本監醫師開立處方箋寄交家屬購買,藥品寄入時,原處
      方箋必須隨藥品一併附寄,與郵寄包裹相同黏貼於封面。
(二)經衛生科檢查無誤轉交該收容人簽收後,交由該單位主管統一保管
      並監督其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