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實施矯正教育,除特別教學部依本通 則規定外,一般教學部應依有關教育法令,辦理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 小學教育,兼受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矯正學校之學生 (以下簡稱學生) ,除依本通則規定參與特別教學部者外 ,應參與一般教學部,接受教育。 第一項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應報請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其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者,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為之。 前項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