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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收容之對象,應分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雙軌對其實施教育。其中一
    般教學部係依循有關教育法令辦學,有關教育事項,兼受省(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之督導,以發揮教育功能,使少年課業步入正軌;特別教學部則針對因短期
    收容而無法編入一般教學部之學生,為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施以強化輔導之教
    學,以求其心性之重整,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特別教學部學生並無學籍問題,惟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仍應報請省(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