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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延長其訓
練期間,有關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應由矯訓所函送其服務機關登記。
前項請假期間仍應受第八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