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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延長其訓
練期間,有關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應由矯訓所函送其服務機關登記。
前項請假期間仍應受第八條之限制。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
  有關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應由矯訓所函送其服務機關登記。
  前項請假期間仍應受第八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