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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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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6
六 檢察官參加正當之應酬活動時,如發現有事實顯示係為特定目的或涉 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應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並於 三日內報告所屬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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