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6
六  檢察官參加正當之應酬活動時,如發現有事實顯示係為特定目的或涉
    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應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並於
    三日內報告所屬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