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對於第四點處所之搜索、扣押,檢察官應親自率檢察事務官或警、調 人員為之。執行搜索時,應先出示證件,並告知執行搜索、扣押之案 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對象及範圍;受搜索、扣押對象如為第三人時 ,並應表明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於受搜索處所之 意旨。 前項檢察官之告知及表明之意旨,應記明筆錄。 第一項之搜索,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如確有必要於上班時間實施 時,應在案情必要之影響最小範圍內實施,並注意維護機關之名譽及 該機關人員公務、業務之正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