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6六 對於第四點處所之搜索、扣押,檢察官應親自率檢察事務官或警、調
人員為之。執行搜索時,應先出示證件,並告知執行搜索、扣押之案
由及應受搜索、扣押之對象及範圍;受搜索、扣押對象如為第三人時
,並應表明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於受搜索處所之
意旨。
前項檢察官之告知及表明之意旨,應記明筆錄。
第一項之搜索,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如確有必要於上班時間實施
時,應在案情必要之影響最小範圍內實施,並注意維護機關之名譽及
該機關人員公務、業務之正常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