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6
六、檢察機關依護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外交部扣留或撤
    銷逃匿國外之被告或受刑人護照時,應以專函檢附通緝書通知外交部
    。
    現役軍人被通緝者,檢察機關應以專函檢附通緝書通知國防部及現役
    軍人服役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