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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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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機關應主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提供關於其得行使之權利,
    救濟途徑及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