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性侵害防治中心於接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檔案資料後,經確認為假釋 或受緩刑宣告之受保護管束人(以下簡稱受保護管束人)者,應將其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處遇書及實施日期,通知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 檢察署。 地方檢察署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加強輔導受保管束人,促其按時接受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並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其 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