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左列五類保存之:
(一) 關係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與應常留備考查之用者,永遠保存,如未
失時效之最重要部令、院令、最重要呈稿、文卷保存簿、銷燬文卷
清冊及統計年報表等屬之。
(二) 刑事案件分案簿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保存十五年。
(三) 關係亦較重要而無須永遠保存者保存十年。如次要呈稿、總收發文
簿及聯單、存單等屬之。至統計半年報表、月報表保存五年、刑事
辦案月報表及所附不重要之書類,保存三年。
(四) 尋常或例行之件保存三年。如接見被告登記簿、收押人犯簿、釋票
登記簿、調卷簿等屬之。極尋常者二年,如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
簿及其他雜件各簿冊屬之。
(五) 關於會計書類卷宗,除別有規定外,保存三年。
前項款卷宗簿冊,於辨結後歸檔,歸檔後於翌年起算保存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