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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6
六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
    決議:
 (一) 移送或聲請評鑑者非屬檢察官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機關
      、律師公會或第二項之檢察官。
 (二) 受移送評鑑者非屬檢察官評鑑辦法第二條各款所列現職人員。
 (三) 移送或聲請評鑑內容非屬檢察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
      鑑事項。
 (四) 同一事實經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五) 移送或聲請評鑑時,關於品德操守事項,已逾五年;違反辦案程序
      事項,已逾二年者。
 (六) 移送評鑑單位撤回評鑑之移送或聲請人撤回評鑑之聲請者。
 (七) 移送或聲請評鑑之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法
      務部人事審議程序。
 (八) 受評鑑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