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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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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比例原則)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
    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