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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守則 6
六 (比例原則)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 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6
六 (比例原則)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 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