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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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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6
六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 須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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