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6
六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
    須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6
六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
    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