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
6
六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與裁定刑在內;惟以犯竊盜罪及
    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
    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