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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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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
6
六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與裁定刑在內;惟以犯竊盜罪及 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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