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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與裁定刑在內;惟以犯竊盜罪及
    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
    在內。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