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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6 條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
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