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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6 條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
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查者,應於調查
  完異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