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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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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6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 、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 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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