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 核准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