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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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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6
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 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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