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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6
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
    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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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
    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