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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6
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 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6
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 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