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獎勵方式
一 獎勵標準:
績優獎:經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其經實地查
核績效核為優異者,給予記功以上之獎勵。 (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
績效獎:經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其經實地查
核績效確合於書面所載者,給予嘉獎以上之獎勵。 (名額由評審委員
決定)
特別獎: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績效者
,給予相關有功人員記功以上之獎勵。 (無特殊績效者本獎項可從缺
)
二 受獎單位之敘獎對象:實際辦理法規通報作業督導主管、法制人員、
資訊人員及相關有功人員。
三 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辦理敘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