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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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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6
六 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者,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時,正 式契約得不再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事後應將契約副本送會計單 位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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