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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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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 (含自有財源及本會支援部分) 之支用
    項目,包括購置財產、非消耗品、支付維修費用及職技訓練費用,如
    有未支用餘額,應於年度終了前匯繳本會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