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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6
六、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 (含自有財源及本會支援部分) 之支用
    項目,包括購置財產、非消耗品、支付維修費用及職技訓練費用,如
    有未支用餘額,應於年度終了前匯繳本會統籌辦理。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6
六  各監所內部設施金 (含自有財源及本會支援部分) 之支用項目,包括
    購置財產、非消耗品、支付維修費用及職技訓練費用,如有未支用餘
    額,應於年度終了前匯繳本會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