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使用限制: (一) 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之役男,例如戶籍地為澎湖縣烈嶼、七美等 地,分發至澎湖縣本部所屬各機關服勤人員,不得使用本休假交通 費補助。 (二) 役男返回戶籍地休假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時,應使用服勤地點 與戶籍地就近之機場或港口,但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須於 不同地點起降或停泊駛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