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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替代役役男離島外島地區人員服勤休假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 6
六  使用限制:
 (一) 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之役男,例如戶籍地為澎湖縣烈嶼、七美等
      地,分發至澎湖縣本部所屬各機關服勤人員,不得使用本休假交通
      費補助。
 (二) 役男返回戶籍地休假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時,應使用服勤地點
      與戶籍地就近之機場或港口,但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須於
      不同地點起降或停泊駛離時,不在此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