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 執行人員執行不力,每股全年度之實際執行徵起金額總數未達所分 配之基本徵起責任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 執行人員因重大疏失,致可供執行之財產被移轉、設定登記或為其 他處分、隱匿等脫產行為,因而無法徵起,其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 (三) 因重大疏失,致執行程序嚴重錯誤,嚴重影響執行績效或人民之權 益。 (四) 對於執行案件違法執行職務或怠忽職務,致生國家賠償,而情節重 大。 (五) 其他怠忽職責或違法事項,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