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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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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旅居國外達二年以上。
 (二) 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