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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6
六、本部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旅居國外達二年以上。
 (二) 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
民國 9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6
六、本部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旅居國外達二年以上。
 (二) 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
民國 8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6
六  本部顧問於受聘期間,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旅居國外
    達兩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