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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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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6
六、特約法醫師、醫師任期一年,聘期以會計年度為原則,期滿表現優良 者得予續聘。 特約法醫師、醫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情事之一或其他 事由不宜執行職務者,得隨時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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